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2.公司2025年1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水泥的基本性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3.公司2025年1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8.其他会议文件。
3.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6.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9.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3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0.2025年1月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2.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九街19号院C座一层101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向锦明担任主持人。
13.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
14.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5.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16.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4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5,966,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7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6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9,084,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1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36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9,673,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858%。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7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5,050,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48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的相关议案内容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5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修改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48,781,4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899%;反对215,983,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806%;弃权28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3,404,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094%;反对215,983,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210%;弃权2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修改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961,795,9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28%;反对2,95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6%;弃权29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6,418,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56%;反对2,95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1%;弃权29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
6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修改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48,770,1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887%;反对215,994,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817%;弃权28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3,392,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066%;反对215,994,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237%;弃权2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王思敏________________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王玲二〇二五年月日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本网站用于投✅资学习与研究用途,如果您的文章和报告不愿意在我们平㊣台展示,请联㊣系我们,谢谢!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